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終止: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(二)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;(三) 發生分力、合并的;(四) 自行解散的;
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,應當在院務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、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剩余財產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財產,應當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清算期間,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。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,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
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,即為終止。